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贷款通则中的贴现与贷款应区别对待?

已有 951 次阅读  2011-04-10 21:57   标签人民银行  保证人  贷款人  当事人  借款人 
我国商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一直将票据贴现与贷款业务进行统一信贷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统计归属。但从实践情况看票据贴现与贷款有着本质区别,将二者等同对待,既与现行法律不统一,也不能正确反映我国银行业贷款的真实状况,还不利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建议将票据贴现与贷款分离,尽快纳入中间业务管理范畴。
 
    一、贴现与贷款的区别
 
   (一)行为方式不同。贴现是票据的买卖和资金转让的过程,银行取得票据所有权后必须给付贴现人资金;贴现申请人背书转让票据、取得贴现资金的同时必须贴付给银行一定利息。而贷款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只转移了资金使用权,遵循的是资金的有偿性原则。
 
   (二)信用当事人不同。贴现涉及到贴现银行、贴现申请人、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的关系。而一般贷款则涉及银行、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三)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后,完全拥有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
 
   (四)流动性不同。贴现期限一般为2至5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票据持有银行可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提前收回资金,流动性较强。而贷款的期限除少数的3个月、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种类外,其它贷款种类均比票据贴现期限要长,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收回,流动性较弱。
 
   (五)担保形式不同。贴现是以合法票据本身作为质押物的担保方式,无需其它担保。而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一般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形式,特殊时可直接发放信用贷款。
 
   (六)收益水平不同。贴现利率是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而贷款利率是在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一般高于贴现收入水平。
 
   (七)风险程度不同。贴现多是买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只要作好票据诈骗防范工作,安全系数可达100%。而贷款投放后要面临不可预测的政策、市场以及人为风险,贷款很难实现零风险。
 
   (八)对社会资金总量的影响不同。贴现不改变社会总资金的规模。而贷款则会引起社会资金总量的增大。
 
   (九)法律关系不同。贴现体现的是银行与票据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贴现申请人只负责担保该票据到期付款的责任,这种关系主要受票据法的规范和约束。而贷款体现的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经济合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的约束。
 
    二、贴现等同贷款的弊端
 
    (一)不符合有关金融法规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金融机构扣除利息的票据款项后,与金融机构之间只存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贴现申请人在票据贴现行为完成之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贴现合同不具备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将票据贴现作为贷款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在第三条所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业务后,第(四)项就没有必要再规定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显然已经从法律上将贴现与贷款进行了分离。
 
    (二)不能反映贷款的真实性
 
    1、形成贷款水分。目前我国的贴现属于票据的买卖、资金垫付、资金结算行为,不具有贷款的真实属性。但目前金融机构将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的一个种类,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的一个子科目,其余额并入了各项贷款余额统计之中,无形中加大了贷款投放,形成了一定贷款“泡沫”。今年一季度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贴现余额为12023亿元,占人民币贷款总额的4.37%。
 
    2、掩盖贷款真实增长。今年国家实施从紧货币政策后,金融机构把压缩贴现规模做为了主要调控手段,在贴现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而贷款却保持了较高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总资金的供应量。今年全国金融机构一季度末人民币贷款余额比去年同期增加35414亿元,同比多增2223亿元,其中贴现余额减少6028亿元,同比多减5250亿元。如果扣除贴现因素影响,今年一季度人民币贷款余将比去年同期增加41442亿元,高出17.02%。
 
    (三)不利票据融资的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把有限的信贷规模主要用于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黄金客户,使贴现规模以及连同的贴现业务受到了一定限制,从去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各地特别是县域出现了贴现难,造成一些中小企业的短期票据在当地得不到及时变现,有的被迫到大中城市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增加了票据融资成本,削弱了票据融资积极性,影响了票据融资的健康发展。
 
    三、贴现纳入中间业务管理的益处
 
    (一)有利票据市场的发展。将贴现与银行汇票承兑一同进入中间业务管理,就可以与贷款规模脱钩,不再受贷款规模限制,解决票据变现的难题,促进票据承兑、贴现等票据市场的发展。
 
    (二)有利贷款指标的真实性。将贴现纳入中间业务管理后,在银行信贷收支表中,就不再含有不具备贷款属性的贴现统计指标,使贷款统计数据更加真实。
 
    (三)有利提升中间业务份额。从贴现业务性质看,它基本具备了与商业汇票承兑、代理结算等相同的中间业务属性。将贴现纳入中间业务管理,可以还贴现为中间业务的本来面目,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加快中间业务的拓展。
 
    (四)有利金融法规的执行。全国人大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仅实施时间比人民银行1996制定的《贷款通则》晚,而且更具有法律效率。将贴现纳入中间业务、从贷款中分离,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能使有关金融法规得到更好地执行。
 
    四、相关建议
 
    (一)修改《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应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贷款通则》规章进行完善,将贴现从贷款种类中剔除。
 
    (二)修改《金融统计制度》。人民银行对金融定期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在中间业务统计中增加贴现中间业务相关指标,在贷款统计中删除贴现贷款子项指标。
 
    (三)修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与贴现的办理条件、程序、罚则等进行相应调整,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与贴现行为。
 
    (四)完善承兑、贴现调控机制。金融监管机关要加强对法人金融机构承兑规模的控制与监测,改革贴现利率定价办法,放开贴现与贷款挂钩的规模管制。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合理调配承兑规模,加强承兑授信管理,完善贴现定价机制,拓展贴现市场营销,推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分享 举报